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
为了化解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风险,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凡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雇用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主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但雇用下列人员作为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主,不能参加本保险:
(一)直系亲属;
(二)非家政服务全日制工;
(三)年龄在
16
周岁以下或满
70
周岁以上。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后,按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
一年保险费为人民币
30 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只能为同一所雇家政服务人员投保一份本保险,投保多份视同重复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用期间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及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金:
最高赔偿限额100000元。
(二)残疾及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金:
最高赔偿限额100000元。
(三)无残疾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金:
最高赔偿限额10000元。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限定
本保险所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仅限于符合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所发生的费用。
定义
家政服务人员
:指按照雇主的要求,以自身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完成雇主日常家庭生活事务,并收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等。
意外伤害事故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